【Cing-Long Che】評論
貼一下上榜大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Peng ShuLian】評論
消化不良~<
【Nora Lau】評論
法定期間始有扣除在途期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