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見刑事訴訟法332條
【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刑訴法332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 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 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