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或身分行為之形式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B)婚約之解除,應以書面為之
(C)冠姓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D)收養之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A)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C)第 1000 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D)第 1080 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