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期貨 ETF)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基金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B)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
(C)該基金在期貨市場交易
(D)得募集槓桿型期貨 ETF 或反向型期貨 ETF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V(A) 該基金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X(C) 該基金在期貨市場交易第 10-1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V(B) 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第 10-2 條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V(D) 得募集槓桿型期貨 ETF 或反向型期貨 ETF第 10-4 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二、為因應交易或投資策略所需,從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外國期貨基金交易,或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支付之總金額,得分別不受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之限制。但從事上開交易或投資,加計投資於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外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所支付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V(A) 該基金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X(C) 該基金在期貨市場交易第 10-1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V(B) 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第 10-2 條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V(D) 得募集槓桿型期貨 ETF 或反向型期貨 ETF第 10-4 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二、為因應交易或投資策略所需,從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外國期貨基金交易,或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支付之總金額,得分別不受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之限制。但從事上開交易或投資,加計投資於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外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所支付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