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y850】評論
第 3 條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2 條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在縣(市)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
【我死ㄌ】評論
第 3 條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