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職責包括下列哪些事項?
(A)掌理各種訴訟之審判
(B)統一解釋法令
(C)解釋憲法
(D)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
(E)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懲戒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簡單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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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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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

Hsin-Hua Kao】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增5)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