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應優先編列?
(A)社會保險支出
(B)社會救助支出
(C)國民教育經費
(D)國民就業支出
(E)醫療保健經費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困難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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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