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有關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保險應謹守對價原則,以符合保險契約之本質
(B)勞工保險與商業保險相同,應由勞工保險局評估危險後決定是否簽訂保險契約
(C)勞工保險得由勞工保險局與被保險人自由約定保險契約,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的適用
(D)勞工保險條例之排除保險給付規定,得由立法機關依保險法理並參酌其他社會安全制度形成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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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1000060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整理~~~節錄~~~司法院釋字第 609 ...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考題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

【用戶】蕭吉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你各位不要再販賣了!!釋字第 609 號理由書(節錄):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之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分擔之保險費係按投保勞工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參照),與保險事故之危險間並非謹守對價原則(A),而是以量能負擔原則維持社會互助之功能;勞工保險除自願參加保險者外,更具有強制性,凡符合一定條件之勞工均應全部參加該保險(同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參照),非如商業保險得依個人意願參加。是以各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時,勞工保險局對其危險之高低無須為評估之核保手續,更不能因危險過高而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