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A)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B)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C)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D)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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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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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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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釋字672➡️合憲B釋字763➡️合憲

【用戶】Jacqueline 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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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J672【管理外匯條例等攜外幣出入境未申報應沒入規定違憲?】: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五0000七五號令,關於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B) 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