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75992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至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因情形與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相似,可由受託人推定一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