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免徵契稅?
(A)買賣
(B)各級政府機關取得之不動產,非供營業使用者
(C)典權
(D)贈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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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宇軒】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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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契稅條例第 2 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第 1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