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Yu-Ting】評論
通過教師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鄉任教兩學期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累計滿兩年。幼兒園教師與海外台灣學校亦同。
【涂心偉】評論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
【七里唦】評論
師培法 第22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總結:到海外臺灣學校任教,需任教滿二年且成績及格,才可免修教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