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一分】評論
第三條,收托孩子至多不能超過60名。
【慕曦】評論
(A)第 3 條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B)第 3 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三、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四樓為限。(C)第 4 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D)第 8 條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契約期間為四學年。但因契約期間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