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aC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法條題:刑法74 I. 受二年以下(C)X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B)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A):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看完整詳解
【用戶】richwu0328
【年級】
【評論內容】本題(A)為錯誤答案,純粹在於與上開法條用字不同。查相關字意,「自」有從、由等起源之意;「至」則有到…等連接之意,故其正確用法應為自…至…,例如自清朝至民國、自臺北至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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