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ミヤザワ】評論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
【Vicky】評論
下列何者非法律所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
【SnaCI】評論
民法1052:(C)只有「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