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下列何者非法律所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
(A)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C)夫妻一方之旁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D)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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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ミヤザワ】評論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

Vicky】評論

下列何者非法律所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

SnaCI】評論

民法1052:(C)只有「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