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esLin】評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介肥】評論
七日後是現場圖跟照片,初判是三十日
【岩田光夫】評論
新北市的高棺在那邊創新沙小作為,事故當天就能申請,以為基層都很閒,馬的狗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