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 Lin】評論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n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n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n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n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n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n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n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n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n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n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