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之意見,甲也未主動表示意見。甲於審判程序才抗辯該份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所致,並提出驗傷單為證。 依實務見解,法院對甲之抗辯是否應依職權調查?
(A)否。當事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應於準備程序表示;甲遲至於審判程序才提出抗辯,發生失權效,法院毋庸依職權調查
(B)是。甲主張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並已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法院為發現真實並維護被告之利益,自應依職權調查
(C)否。有關刑求抗辯之調查,屬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事項,而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D)是。但法院得於調查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後再行調查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