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以「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之投資」為目的所購置之土地,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經限期命其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置?
(A)依其原購買價格照價收買
(B)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照價收買
(C)依法辦理徵收
(D)逕為標售,得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2865
統計:A(9),B(18),C(11),D(27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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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