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
【用戶】fangda199112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二條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