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大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二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 四十三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 四十四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四十五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