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國內現行承銷制度檢討與改善方案 p.73呂東英(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周行一(國立政治大學教授)委託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研究單位: 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綜合上述,可以發現初次上市櫃案幾乎多採公開申購,理由分析如下:1.受法令限制初次上市櫃公司皆須辦理對外公開承銷,可採行老股全數公開承銷、老股 50%競拍及 50%公開承銷、現增 50%詢圈及 50%公開承銷,由於後二項承銷方式費時較長,故採用者較少,所以公開申購之比例最高,但台灣存託憑證另依相關法令規定不受此限。2.考量股東人數不足:目前上市櫃皆有對股權分散作規範,為增加股東人數與股權分散,多採公開申購方式,國內股票市場長久以來皆有蜜月行情,也導致投資人樂於參與抽籤。3.均等投資機會:為確保投資人皆有均等投資機會,落實資本大眾化的精神,故採公開抽籤隨機分配。4.若公司辦理競價拍賣配合公開申購,可取得一部份競價拍賣股票較高的價格,尚有公司辦理,為其公開承銷價最高倍數 1.3 倍,溢價空間仍有限,故市場採行者少;詢價圈購配合公開申購,其作業費時且無誘因故無人以此法作業。5.初次上市櫃採詢價圈購需發行新股且須有現增之用途、效益等計畫,公司資金缺口不一定發生於申請上櫃期間,且尚需配合主管機關核備之時間,另視公司股權分散情形已達主管機關規定與否,方可排除原股東認股權提撥對外承銷,且目前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甚長等問題,此舉往往耗時費力,目前少被採用。6.初次上市櫃採競價拍賣承銷方式,在 88 年多頭市場案件數較多,89、90 年案件數甚少,不但如此,其絕對數量亦相對少很多,原因分析如下:(1)競價拍賣耗時較久(因為必須競拍加公開申購同時作業)。(2)競拍底價不被發行公司認同,即使全數高於 1.3 倍時,以 1.3 倍當作公開申購承銷價,總承銷金額並不一定比採公開申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