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雇主於下列何項條件下可令其於午後十時至翌
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A)經工會同意並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B)
經主管機關同意
(C)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D)一律不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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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評論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解釋字號:釋字第 807 號解釋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