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婷】評論
第 23 條 尊重家居與家庭1. 締約國應採取有效及適當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於涉及婚姻、家庭、父母身分及家屬關係之所有事項中,消 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以確保:( a ) 所有適婚年齡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當事人雙方自由與 充分之同意,其結婚與組成家庭之權利,獲得承認( b ) 身心障礙者得自由且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及生育間 隔,近用適齡資訊、生育及家庭計畫教育之權利獲得n承認,並提供必要措施使身心障礙者得以行使該等權 利;( c ) 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 兒童,保留其生育能力。2. 存在於本國立法中有關監護、監管、託管及收養兒童或類 似制度等概念,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於該等方面之權 利及責任...
【丸子】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3條 第5項締約國應於直系親屬不能照顧身心障礙兒童之情況下,盡一切努力於家族範圍內提供替代性照顧,並於無法提供該等照顧時,於社區內提供家庭式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