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志恩】評論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資料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380&KeyWord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