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先定債務履行之期間,以及逾時不履行將受之處罰,通知債務人促其自動履行
(B)債務人如不依法院所定期間履行時,得處怠金
(C)債務人經處怠金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得再定履行期間命其履行,如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D)如不可代替行為係夫妻同居之履行,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者,法院僅得處怠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1111
統計:A(4),B(0),C(4),D(22),E(0)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強執128條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