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一、國民:係指已經取得國籍之人民,依據我國憲法第3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公民:係指取得法定資格,並享有國家賦予公法上之權利,以及負擔公法上之義務之國民而言。三、人民:係指在國家行動和權力之下,組成國家要素之一,並構成國家統治之對象,同時享有國家所給予之權利,負有其應盡義務之全體民眾。四、區別:國民、公民、人民三者,依範圍來區分,人民之範圍最廣,國民次之, 公民最狹。故我國憲法所保障之人權,以範圍最廣之人民為保障主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國民具二十歲法定年紀可行投票權者:公民(參政權)民主共和國 國民主權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人民民法修改112年成年為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