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昇】評論
刑事訴訟法的(非)告訴乃論差別在於:告訴...
【修煉中的Yen】評論
[B選項]刑事提告期限告訴乃論: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非告訴乃論:刑法無特別限制,但針對特定刑罰仍有追訴期限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