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乃相對的法律概念。若就「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而言,下列各項之類比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僅係偵查之起因,並非訴追條件:告訴不僅為偵查之起因,且為訴追條件
(B)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一年內為之: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C)須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者不得自訴:限被害人提起自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D)被害人即使撤告,訴訟程序仍會持續進行:法院受理後,被害人即不得撤回告訴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阿昇】評論

刑事訴訟法的(非)告訴乃論差別在於:告訴...

修煉中的Yen】評論

[B選項]刑事提告期限告訴乃論: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非告訴乃論:刑法無特別限制,但針對特定刑罰仍有追訴期限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