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宣妤】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08.15)第 7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一、室內活動室。二、室外活動空間。三、盥洗室(含廁所)。四、健康中心。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六、廚房。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整理成表格空間附設於國小內附設於國中以上學校內設於公寓大廈內1.室內活動室應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