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小芬】評論
(A)改為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1/2以上。(B)改為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D)改為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6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