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m Ch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第 十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
【用戶】進擊的回台南甄甄(107桃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資賦優異學生出現的機率約3%~5%之間 ,為大多數教育與心理學家的共同看法。其中的下限3%係僅以高智商作為取捨的標準,而上限5%則把未達高智商標準的特殊才能兒童也包括在內。(何華國,特殊兒童心理與教育,p.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