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土地法第34條之1與第104條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具債權效力
(B)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
(C)二者競合時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適用
(D)二者競合時以土地法第104條優先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3173
統計:A(9),B(35),C(465),D(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法、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用户評論
【林翔】評論
(七)本法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