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對受益證券之募集或私募安排規劃整體事務者,係屬下列何項用詞之定義?
(A)不動產管理機構
(B)安排機構
(C)發起人
(D)受託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2289
統計:A(97),B(436),C(91),D(83),E(0)

用户評論

【用戶】Eve Li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二、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三、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資產池含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者。四、證券化:指受託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受受託機構委任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不動產 投資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買賣租賃業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機構。 B:安排機構:【指對受益證券之募集或私募安排規劃整體事務者】。 C:發起人:指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 ,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之所有人、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或現金出資人。 D:受託機構:指得受託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並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