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土地法對有關土地登記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
(B)更正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C)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D)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2047
統計:A(7),B(21),C(37),D(4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法、土登

用户評論

【用戶】李鏈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是千分之一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65 條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第 78 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二、更正登記。三、消滅登記。四、塗銷登記。五、更名登記。六、住址變更登記。七、標示變更登記。八、限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