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可取得下列何種用途之土地權利?
(A)墳場
(B)林地
(C)漁地
(D)鹽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5493
統計:A(325),B(9),C(5),D(3),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19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