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為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試問:上述法律為何規定「不得逾 24 小時」?為何是請求「補償」而非請求「賠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