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審理案件的提案來源?
(A)該委員會委員提議
(B)監察院移送
(C)臺北市政府移送
(D)總統府移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3883
統計:A(167),B(15),C(12),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duke_tea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而就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提起情形,《公務員懲戒法》中有明文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其提起的機關,依據該法第23條之規定,可以透過監察院主動彈劾;或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由該院、部會和地方政府之長官或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就簡任10職等以上之部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彈劾,至於薦任9職等以下之所屬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所以BCD都包含在內

【用戶】Scorpio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