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評論
(A)信中提到工作目標「前往中國取得上等茶苗與種子,送至加爾各答」,但未提到預計執行完成的時間。(B)交通方式為「輪船」,啟程時間為6月20日,約在發信日5月17日的一個月後。(C)信中僅提及支付年薪500英磅,但未知福鈞原本在英國的年薪多少,因此無法判斷。(D)信中承諾支付在中國的開銷為「取得茶苗與種子的各項費用」與「董事會認為有利拓展印度茶園的開銷」,並非所有開銷皆由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