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雅琪】評論
. 志願服務法 第20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 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 、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 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陳楓】評論
第 22 條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陳泡泡】評論
可能要選"最為"正確者,故 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