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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發文字號:高市教特字第 10436757500 號 函法規體系:教育局說明: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 辦法: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一、 為規範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訂定本原則。二、 本原則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市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於公立幼兒園普通班者。四、 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如附表。五、 幼兒園依身心障礙幼兒特殊需求,召開園(校)內相關會議審議就讀班級之酌減人數,並備齊申請表及相關資料提報鑑輔會審核。六、 考量所有幼兒就學權益,本市幼兒園應在新學年度,始得依鑑輔會決議酌減班級人數。但學期間安置身心障礙幼兒無法立即減少班級人數,得不排轉學生,俟日後重新招生時再行調整。七、 本市私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減少班級人數,得準用本參考原則。上述資料轉貼自: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