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國籍法: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人]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人]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地]四、歸化者。屬地主義為輔助的原因,就是為了涵蓋國籍法第2條第3項的情形。所以我國皆採用兩種主義,只是屬人[血統]為主,屬地[出生地]為輔助美國公民出生地原則(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指凡在美國領土和領地(包括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等)出生的人都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美國是屬地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