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19住所地設於台南之甲乙夫妻,婚後乙歸寧台中娘家,久未返回,甲應向何一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A)台中地方法院
(B)台南地方法院
(C)台北地方法院
(D)台中高等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105
統計:A(157),B(610),C(3),D(11),E(0)

用户評論

zeng】評論

被告人住所地

瓜瓜】評論

請問 居所地跟 住所地有什麼不同?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2F,兩者不同如下:1.「住所(domicile)」依照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又同條第二項規定:「一人同時不能有二住所。」2.「居所(residence)」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事實上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 3.「住所」與「居所」差異:  (1)住所以久住之意思為必要;居所僅因一時之目的而居住,並無久住之意思。 (2)住所現行法採單一主義,一人僅能有一住所;至於居所個數,法律並無限制。 (3)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