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警察於製作證人指證筆錄時,下列何者錯誤?
(A)應告知證人有到場作證之義務
(B)證人依規定於筆錄中需詳細記載真實姓名、身分等資料
(C)被害人需在檢察官偵查中到場作證,有保護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規定
(D)檢舉人無須在檢察官偵查中到場作證者,應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5),B(39),C(12),D(35),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anita13246579】評論

B 需保密之證人例外,證人依規定於筆錄中不得 需詳細記載真實姓名、身分等資料 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