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臺北市政府對於臺北市議會議決之事項,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臺北市政府幾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臺北市議會覆議?
(A)三十日
(B)四十日
(C)五十日
(D)六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0008
統計:A(1156),B(12),C(10),D(6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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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13246579】評論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