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審計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報告於監察院
(B)審計長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
(C)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D)審計部得於省(市)設審計處,依法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2933
統計:A(926),B(195),C(217),D(179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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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報告於監察院 →憲法第第 105 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B)審計長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 →審計部組織法 第3條(審計長任期)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C)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 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D)審計部得於省(市)設審計處,依法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審計法第 4 條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 (市) 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 (室) 辦理之。第 5 條 各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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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補充解釋字號釋字第 235 號n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8年3月17日n解釋爭點n省(市)審計處辦理所屬機關之審計違憲?n解釋文n1n  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市)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