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警特上榜】評論
憲法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熱血消防員Mei】評論
補充一個好記的方法:傳說10人 (考試、監察、司法院)正副院長、考委、監委、大法官、審計長,總統提名,立院任命。
補充一個好記的方法:傳說10人 (考試、監察、司法院)正副院長、考委、監委、大法官、審計長,總統提名,立院任命。(來自其他摩友分享)
【搖尾巴高手】評論
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得立法院長、立法副院長是立法委員互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