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原來都是莫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道交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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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16 日第 38 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