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間,以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是否受拘束?
(A)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應該受到拘束
(B)不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都應該受到拘束
(C)繼受人若是善意,則不受拘束
(D)繼受人若是善意而且無過失,則不受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4858
統計:A(223),B(491),C(11),D(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區分所有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無權處分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99-1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