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黃小萍】評論
(D)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解散解散原因還有下列兩項:1.存續期限屆滿者2.合夥人全體同意時
【黃依依】評論
687退夥692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