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何者,非為法定退夥之原因?
(A)合夥人死亡
(B)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
(C)合夥人經開除者
(D)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6019
統計:A(34),B(23),C(124),D(197),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黃小萍】評論

(D)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解散解散原因還有下列兩項:1.存續期限屆滿者2.合夥人全體同意時

黃依依】評論

687退夥692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