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2條Ⅰ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A)、(B)、(C)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D)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Ⅱ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